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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秦王变法(七)

送走这位裴县令,李曜很是难得地安静下来了一会儿,自去内院泡澡,算是给自己休息放松一下。对于李曜而言,唐朝上流社会的住所比之后世更见奢华,这栋宅子按说就是他一个人住,其余人都是为他服务的,而其占地却是极大。要知道这可是在长安,相当于后世你在北京住一所接近十个足球场大的宅院。要不是考虑到乱世炒房没什么前途,他真恨不得自己弄出一个炒房集团来。

想到炒房,他又不禁想到这次的改革。事实上这次改革从根源上来讲,就是通过行政手段,把朝廷往“重商”上引导。

事实上大唐到了现如今这个地步,对商业的重视已经大大提高,不过总的来说,其重视的方向还是有些问题。李曜从不认为中国不能比西方提前发展出资本主义萌芽,因为实际上在原先的历史上,宋朝如果不是因为陷于对外作战,失败于对抗蛮族的战争,那么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十有八九会是中国。

何为资本主义?这个问题在后世也有不同的学术看法,但在李曜看来,可以简单的说,就是资本掌控了国家的经济、政治命脉。什么表现就是资本掌握国家的经济、政治命脉?唐、宋的差别就在这个问题上格外分明。而其中最大的差别,就是对待商业的态度。

唐、宋是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空前发展、社会处于转型的重要时期。自唐中后期至宋以来,朝廷对市场的管理由以往那种以市制为代表的“直接管理”模式,向以税务设置为代表的“以税代管”模式转变。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市场观念以及市场管理实践渐变的表现。按照李曜的观点来看,这就是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

比如说市场。唐代的市场以市制为代表,国家对市场设置地点、交换时间、交换方式等各个环节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市令”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管理者,严格遵守国家对市场空间和时间的规定,以追求市场有序、交换规范、稳定公平为己任,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坊市制崩溃后的宋代市场,在时空以及交换方面呈现出自由勃发的特点。由于市场活跃,形式多样,故宋代国家给予市场更多的自由度,对市场的管理已超脱于唐代“直接管理”模式之上,向“以税代管”模式转变。似唐代那样的“市令”极少,却频繁出现了管理不同类别的、不同行政级别税务的“监税务官”。他们都是市场的管理者,但宋代“监税务官”不再将自己的目光聚焦在交换地点、时间以及交换者行为是否遵守规则等具体问题上,而是以收税为职责或说目标,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达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市场的目的。

唐宋两朝市场管理者的变化,一方面反映出社会经济,尤其是商业的变化。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国家市场观念转变而导致的市场管理模式的变化。

在李曜此次改革,首次提出“自由贸易区”概念之前,大唐的市场管理模式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即由朝廷“直接管理”。其虽然与先秦市制有渊源关系,但始终与朝廷的指令性管理、行政层级有密切的关系,体现出一种国家权力至上的特点。

唐中前期以前的“市”,一般多指官市,即国家派官员直接管理的、有时空限定的固定市场。唐代的“市”主要设置在两京及全国地方州县以上,长官即“市令”或由地方官兼管;在边地有“互市监”,设监官一人等。朝廷对市场的管理由上而下由太府寺、两京都市署、平准署以及州县以上“市”等相关机构负责,而最重要的官员即“市令”。

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其副职丞则是“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槩),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这是李曜向曾经主管过户部的王抟请教得来的,大唐“市令”“丞”的基本职责。

据王抟的介绍,这种以“市令”“丞”等掌百姓交易、均平物价、规范市场等职事,可以追溯至先秦市制中的市官——司市。先秦的“司市”为市官之长,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之责。其所统领的市官各份其责,有掌平定物价的质人,有专收市肆屋舍等税的廛人,有在市肆中领导众胥的胥师,有定物价的贾师,有负责治安、防止暴乱的司虣,有专门稽查不按时去留之人的司稽,以及掌管市税征收的泉府等等。根据这一说法,李曜便很清楚,这种以司市为主管的市官体系说明市场管理较为完备,所以这种“直管模式”也就多为后代所继承,一直到大唐。

王抟学识渊博,又告诉李曜,说“市令”一词,大约初见于《周礼》,如“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这里的“市令”,当然是指市场的相关法令而非官员之名。大约在春秋楚庄王时期,有了作为市场管理官员——“市令”的叫法;王莽时期有“长安东、西市令”,在成都等大城市有“市长”,后又改称“司市”等等。魏晋南北朝也多有“市令”。至隋朝,“市令”成为太府卿的属下。虽然各朝的市官叫法时有差异,但基本都是履行先秦市场总长官“司市”的职责。唐承隋制,仍以“市令”为市场的管理者,但其设置却随市场向纵深方向发展而有所变化,一是数量增多,一是随市场有层级差别而“市令”也开始具有行政层级特点。

王抟当时见李曜对市集制度似乎颇有兴趣,便继续为李曜介绍,告诉他大唐的市场管理可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两京市场的管理。所以朝廷设有“太府寺”,长官太府卿“掌邦国财货,总京师四市、平准、左右藏、常平八署之官属;举其纲目,修其职务”。又有“太府少卿”为副职,专“以二法平物(一曰度量,二曰权衡);凡四方之贡赋,百官之俸秩,谨其出纳而为之节制焉。凡祭祀则供其币”。

由于太府寺所掌邦国财货、四方贡赋皆属于国家财政的重头,所以其长官地位高,如所置太府卿一人,官为从三品;少卿二人,官为从四品上,责权重大。但是,对市场交换等事务的具体管理则是由其下属机构“市署”及其属官“市令”、“丞”等完成的。

在唐两京——长安和洛阳,“太府寺”下设有“两京都市署”和“平准署”等机构作为都城市场管理的职能部门,其长官皆称为“令”,即京都市令和平准令;副职日“丞”。前者掌管民间物货交易,后者负责官府物货的交易。“两京都市署”是全国最发达的市场——长安东、西两市和东都洛阳南、北两市的直接管理机构,长官“令”、“丞”是管理两京市场的实质性人物。

王抟道:“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谓秤以格,斗以槩),以三贾均市(贾有上中下之差)”。由于京城东西两市是万众交易之地,事务繁杂,故所设市令官一人,其官位为从六品上;丞各二人,官位正八品上。这时候的一个畿县县令就为“正六品下”官员,也就是说,掌管一个市场的“京都市令”地位与畿县县令相近。在京都令、丞以下还设有录事、府、史、典事、掌固等吏员,做具体事务。“平准署”作为专管官府市易的机构,唐承隋制“隶太府”,设“令二人,丞四人掌官市易”。“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则以时出货”,凡没官之物亦由它出售。由于平准署所管的物货交易较为单一,故其令、丞的地位不如“市令”:平准令,从七品下;丞,从八品下,其下也有录事、府、史、监事、典事、贾人、掌固等随员。

第二层次的市场管理主要针对那些分布在全国各地州、县治所的市,且有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其一,虽然州县以上设市,但只有层次较高的市场才有“市令”官;一些地方市场的管理由地方官兼管。其二,州县地方“市令”官的设置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且各地设置时间早晚不一。

一方面,虽然大唐的官市是在地方州县治所以上,但直到唐中期,唐廷对各地市场的设置仍然有相当的限制。据中宗李显景龙元年十一月敕:“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车驾行幸处”才可以“于顿侧立市,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

据此,李曜认为后者不过是一种临时市场,且带有施恩优惠的特点。唐中宗即位后的百余年正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盛唐时期,是唐代商品经济进入一个发展迅速的阶段。

但从这条资料看,至少在公元八世纪初时,也就是建唐近百年时,唐廷对地方市场设置是有严格规定的。这就显示出那一时期大唐县级以上市场的分布密度、数量和发展水平都是有局限的。

当然,王抟的这个话,反倒让李曜可以反观到,或说感受到大唐社会的发展,看到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正在出现或说蔓延开来,即大唐越来越多的州县以外的市场开始出现,它迫使朝廷需要以政令的形式去规范那些活跃于社会表层之下、且日益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

另一方面,至公元九世纪初时,在州县以上地方市场发展的同时(一般认为唐朝已经处于商品经济活跃发展的时期),地方市场的管理却表现出与之不大相称的现象,即市场管理似乎仍处于调整状态,也就是朝廷对于县级以上市场是否必须设置“市令”这一点并不确定。

按照王抟此前的说法,大唐对“市令”的职责有明确规定,京都市令的职责如前所述,而对地方市令也有相应规定,如“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仍然具有市场总管的特点。对其官阶也明确划定,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州的市令,官阶均为“从九品上”;下州市令为“从九品下”。

据王抟表示,宪宗元和六年时,全国大约有“三百郡,一千四百余县”。结合前面提到的中宗时期对州、县以上设市的规定以及大唐商业发展速度看,大唐“市”的数量肯定是超过这个数字了。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市令”却仍然是在州级以上地方市场中才能设置,也就是说,在元和六年时,唐代的“市令”数量不过300左右。

由于李曜明确表示对市集发展的重视,且其所问之事即便王抟这等能臣也无法只由记忆来回答,因此在查阅卷宗之后,才告诉李曜:大唐大、中、下都督府以及上、中、下州等市场都设有“市令”,不过地方“市令”设置在行政层级上和时间上有区别,“市令”在县一级市场中的设置更晚。中书省的资料显示,大唐州县地方的“市令”官首先在上州和都督府中设置,近百年时才在县级市场中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仍然有兴废之变动。

王抟翻遍中书省,总算找出结论,据记载,大约在武则天垂拱三年(公元687)二月,“上州置市令”。同年十二月,朝廷又允许“三辅”、“四大都督府”等冲要地区,以及4万户以上州等地调整或补充市令等官员。这是大唐较早的、在地方市场中专设“市令”的一则资料。随唐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在上州有“市令”,即使中、下县地方的市中也有了市令。由于官员增多,俸禄加大,政府财政支出庞大,故宪宗元和年间宰相李吉甫曾经奏请裁撤官员。至元和六年(公元811)九月时,吏部裁减合并地方808个职员,其中明确规定“中、下县丞,市令一例停减”。

这一裁员的史实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间,中、下县等地方市场已经有了“市令”的设置。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公元811年已经裁撤了中下县中的“市令”,但在40年后,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时,朝廷又恢复了中县的市令,并明确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系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也就是说,直到公元九世纪初,“市令”的设置局限在3000户以上的地方。

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唐主要是根据地方行政层级的高低,并参考人口规模和市场发展程度来确定是否设置市令的。由于古代的人口规模是衡量其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这些官市中设置“市令”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市场发展的水平;而一个地方是否设置“市令”则成为衡量唐代市场管理力度的另一个标志。

在唐朝周边地区,朝廷对贸易的管理专设有“互市监”,规定每市设“监”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监”官主要“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从朝廷对商品关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监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应是马、驴、骡、牛等,朝廷明文规定“凡互市所得马、駞、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作为市场,“监”的地位显然低于州县以上的“市”,但“监”所行职责与“市令”有相近之处。

在沿海地方,唐在开元年间始有“市舶使”管理日益发展起来的海外贸易,但最初是由武官兼任,如《新唐书》中有“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等字样。到大唐后期,因“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凑”,而“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棞载而还”,于是卢钧“请监军领市舶使,已一不干预”。显然,“市舶使”在唐代并非常设官员,也没有专门的机构。

从上述大唐的中央到地方,从都城到边疆、地方市场的管理情况看,尽管“市令”的设置时间有早晚,设置的地方也存在层级差别,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市令”在全国范围内的、较高层次的市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大唐对市场的管理主要采取由“市令”专管或以其它官员兼职掌控,严格规范各级市场空间及市场交换行为的模式,李曜也不知道这在史学家被称之为什么,反正他就简单的把这种模式叫做“直管模式”,其最重要的就是由市场官员直接管理交换的各个环节,其职事前后似乎都在表现出国家至上的特点。

比如“市”能否设立,由国家规定;在“市”内,物价的确定、交换的具体位置、交换的时间等都要遵从国家安排。在这种模式下,市作为交换场所虽说是交换发展的产物,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国家对市场的认识或说市场观念都还没有达到那样一种水平——无论是个体商人还是国家,都力图利用市场的功能,通过增加或扩大交换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场管理都着意在规范市场的交换行为,其所看重的是怎样体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法规。这种管理模式是市场发展的局限。虽然唐中后期以后市场发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县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兴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但终唐一代,“市令”的设置及其所行职事,似可以作为衡量市场发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

那么这个市场管理模式是怎么出现渐变的呢?

一方面,在唐代市场管理中曾担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发生变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资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词几乎消失了。其二,作为市易务的“市令”,虽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属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市易务”官员,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场总体事务之官。另一方面,宋代对各级、各类市场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在全国各地设置管理贸易机构——名之曰“务”、“场”等等,如商税务、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曰“场”)等;而且,这些机构以收取税收为主要目的,明显是用“以税代管”的方式控制着市场;其官员主要谓之“监税务官”“监官”等等。

这种变化是怎么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

宋代“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事实上,宋代税务的创置及完善是一个自唐中后期、历五代及入宋以来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这是在李曜出任两池傕盐使之后发现的一个新情况。

“务”的产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与唐中后期以来国家财政税收由农业税为主转向广开财源,实施种种榷税的措施有关,德宗时期实施的两税法就是最重要的一项,前人多有论述,就不赘述了。同样是在德宗时,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并请于“诸道津会置吏”,“商贾钱每缗税二十”,德宗采纳了他的建议。这虽然是国家军费窘迫下的动议,但却可能是后代历朝将商税作为国家重要财源的先声。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时,“王涯献榷茶之利,乃以涯为榷茶使,茶之有榷税自涯始也”。

很快,榷茶之巨大利润驱动着国家及官员增加榷茶之税额。在文宗开成二年(公元837)时,浙江观察使卢商奏曰“常州自开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以茶务委州县,至年终所收以溢额五千六百六十九贯,比类盐铁场院正额元数加数倍已上。伏请增加正额。诏户部盐铁商量,并请依州司所奏。从之”。

从杨炎倡行两税法、赵赞倡行税商、王涯榷茶税等建议的提出,能否说明一点,国家管理层中一部分人已经意识到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不仅只是“管”的问题,而是要“用”。要使市场的利润为国家所控制,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对流入市场的每一种物品“税”。这种方法古已有之,只是不同时期“税”的对象不同。只有针对当朝百姓离不开的最大宗商品,国家才能获得最多的收益。

应当说,他们的建议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当时商业的发展为其奠定了物质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务”作为专管机构(唐时多曰“场”)最初与茶业、盐业以及通商等具有较大利润的经济部门有关,且地位特殊,从设置之初其目的就是为了通商取税。早期的“务”,只是指某一具体事务的名词,后来才作为管理贸易和税收机构,始有“茶务”“盐务”等名。如李曜现在控制的河东两池,即安邑、解县两地是此时重要的盐产区,故曾有“两池盐务隶度支”的记载——当然现在已经是全面为河中节度使掌握。

在这里,“茶务”更多的是指茶或盐等事务而已。历史上大约是到五代以后,由于盐、茶以及通商等税收利润巨大,国家给予更高程度的重视,“务”才逐渐演变成一个专门的机构了。至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诏天下州、府商税务,并委逐处差人,依省司年额勾当纳官”。这里的“商税务”不仅是一个管理商税税收部门,且是在地方州府一级普遍设置的常设机构了。这也是“商税务”名称出现较早的例予。同样,在后汉乾裙二年(公元949)时,兵部侍郎于德辰奏请三司“差清强官于襄州,自立茶务收税买茶”,其目的就是其税“足以赡国”。

历史上自唐中后期历五代入宋,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茶作为大宗商品异军突起、各类商品交换日益活跃,使得“务”的设置逐渐固定下来,并成为各级地方主管贸易和税收的部门。由于“务”主要作为以征收各种与流通相关的税钱为目的,所追求的是实际利益而非象征性的国家权力。在这种状态下,政府成为与个体商人可以在市场上“分一杯羹”的不同获利者。由此,“务”的创设就成为市场管理模式渐变中的重要因素,在商品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入宋以后的市场管理向“以税代管”方向发展。

现在李曜设立自由贸易区,就是打算开始提早进行历史上宋朝所行使的手段,将朝廷直管改变为“以税代管”。

他记得在宋朝文献中的“市”,实际已经成为一个更加广义市场的概念,它不再是单纯地指大唐那种有着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的交换场所——市,而是指广泛分布在城乡的各类市场。

事实也证明,宋代的市场较唐代已经有更加明显的发展,城市若以两宋都城为例,随着坊市制度的崩溃,以铺席贸易为特点的各色店铺在城中连街沿巷的分布着,市场繁荣;在乡村,镇市的蓬勃兴起体现出市场发展的勃勃生机。面对这样的市场发展,宋朝的市场观发生变化,使唐代以来通过“商税”以增加国家收入的意识在宋代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在现实中,一方面朝廷下放对具体交换场所的管理权,将琐细事务交予牙人、小吏;另一方面,则是加强税收机构的完善,从另一个角度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管理。从现象上看,增加国家收入是事实,但发挥市场优势,国家通过税收控制市场,最终实现交易利润的最大化却是其经济实质。所以,市场管理由“以税代管模式”取代了过去的“直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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